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審理了一起消費者網絡短視頻維權糾紛上訴案。裁定維持一審法院判決:郭某在抖音短視頻平臺發布道歉聲明,公開向涉案商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商家經濟損失5萬元。
新疆奎屯市個體工商戶姬某經營一家居生活館。2020年6月24日,郭某因準備裝修新房與姬某微信洽談后,參加了該家居館組織的端午節促銷活動并通過微信轉賬形式向姬某支付定金2000元。家居館向郭某開具一份“今收到郭某交來定金2000元抵5000元”的收據。之后,郭某因購物定金充抵方式與家居館發生糾紛。
2020年11月30日,郭某在其抖音賬戶上發布一段視頻,標題為“對對對,請警惕這家店!”,視頻界面附有文字“本人在奎屯一家居館受騙了2000元……請所有消費者記住這家店……”2020年12月15日,郭某又在其抖音賬戶發布“請牢記這家黑店”標題的視頻。
姬某在當地公證部門對上述兩段抖音短視頻進行了公證,委托律師向短視頻平臺運營商某公司發送律師函,要求該公司刪除郭某賬戶前述兩條視頻以及其他用戶轉載的該視頻。2021年1月3日,該短視頻平臺運營商某公司對家居館反映的兩條視頻進行下架處理。翌日,郭某在其抖音賬戶中刪除了這兩條視頻的原作品。
后家居館將郭某訴諸法院。
2021年10月10日,奎屯市人民法院一審判令郭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在抖音短視頻平臺上以其賬戶發布道歉聲明;向家居館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保留時間不少于33天,并賠償家居館經濟損失5萬元。
郭某不服,向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訴。
法院認為,郭某未對雙方糾紛事實作客觀詳細描述情況下,在其抖音短視頻平臺發布視頻,簡單地對家居館使用諸如“詐騙”“黑店”“投訴消協、撥打行風熱線后才知被這家店欺騙的客戶很多”等明顯含有貶損性言辭進行服務評價,至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視頻所發表言論的客觀真實性。上述言論造成對家居館負面評價言論的傳播。郭某的行為主觀上具有過錯,并非正當合理的消費維權行為。從涉案視頻的留言回復情況看,郭某在視頻發布的案涉言論,容易引發潛在消費者對家居館的猜測和誤解,造成家居館社會評價降低。郭某的行為構成對家居館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伊犁州分院作出裁定,駁回郭某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亦莊律師說法■
短視頻信息傳播迅速、交互性強且信息量巨大,已成為目前大眾情感交流和娛樂交際喜聞樂見的交往工具。如何界定消費者通過網絡進行負面消費評價或消費維權,是否構成對商家名譽權的侵害?部分消費者與商家在發生消費糾紛時,往往借助短視頻平臺特有優勢,對購買商品或接受的服務進行負面評價或消費維權。一些過激行為可能已經觸犯法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后,有權通過網絡平臺或媒體對產品或服務質量進行公正合理地批評評價,該理念是判斷消費者網絡維權是否正當需秉持的基本理念。
消費者在網絡進行消費批評評價時,應當基于客觀的消費經歷,不能借機誹謗、詆毀。批評、評論是一個人從主觀出發對已確認事實作出的價值判斷,而消費感受因人而異。因此,批評、評論者在發表言論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是真實存在的;如果消費者基于并不存在的消費經歷對商家進行評論,那就是借評論形式對他人進行誹謗或者詆毀,可能構成對商家名譽權的侵害。
短視頻平臺、朋友圈等雖為虛擬空間,但不是法外之地。包括消費者在內的任何人在網絡空間進行網絡行為,都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基本道德規范,不能肆意妄為。消費者進行網絡消費評價或維權時,應遵守網絡道德文明規范,不得使用有違社會道德及公序良俗的侮辱、誹謗性詞語,否則即便消費經歷屬實,亦可能構成侵害名譽權。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王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