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由于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股東將投資款注入公司之后,其出資已經轉化成為公司的資產,必須通過股權的方式來行使權利而不能直接請求將投資款予以返還。公司經營行為的持續,將導致股東持有的公司股權所對應的價值發生變化,因此在股東減資時不能直接主張減資部分股權對應的原始投資款歸自己所有。
其次,從維護交易安全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公司在存續過程中,應維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實有資產,使公司的資本與公司資產基本相當。如果在公司虧損的情況下,允許公司向股東返還減資部分股權對應的原始投資款,實際上是未經清算程序通過定向減資的方式變相向個別股東分配公司剩余資產,這不僅有損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和公司的財產權,還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對于公司而言,減資時需要向減資股東返還多少投資款,不僅取決于該股東已向公司實繳的資本數額,還取決于公司在減資時的凈資產等狀況,而不能簡單地向股東返還減資部分股權對應的原始投資款,否則會損害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建議公司在減資之前進行審計、評估,合理確定向減資股東退還資金的數額。另外,減資屬于公司的重大事項,減資程序較為嚴格,具體操作有一定的技術含量;就減資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項,建議公司咨詢專業律師,這樣能更好地防控減資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對于股東而言,最好經常關注公司的經營管理,不僅要督促其他股東向公司實繳出資,還要防止其他股東通過違法減資退出公司的行為。如果其他股東通過違法減資方式退出公司的,應關注其他股東是否因減資行為獲益、是否損害了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通常來講,一方股東的獲益,即意味著另一方股東的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