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因證據不足,依法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2017年,楊某向張某出示一張字條,字條載明:“楊某答應張某明天下午一點半辦七千元貸款,如果下午沒來辦貸款就問我父母要錢。欠款人楊某”。楊某在字條的簽名處捺印。張某要求楊某立即償還張某借款7000元及利息6300元,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提交的字條上,楊某雖在“欠款人”上簽名并按手印,亦只能證明楊某欠張某款項的事實。但僅從該字條上,無法確定欠款的具體數額,即無法確認楊某欠款7000元的事實,張某亦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對張某要求楊某立即償還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6300元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