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被告人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追繳被告人張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800元,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10日,被告人張某以自己名義在南昌縣成立了江西某有限公司,同年1月13日在南昌縣某支行辦理了對公賬戶,之后將營業執照和對公賬戶銀行卡以人民幣800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該公司賬戶被他人用作電信詐騙收款賬戶。
2021年3月10日,被告人張某被抓獲歸案。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告人張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為維護經濟社會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中國法院網訊(李鳳 王海波)亦莊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