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黃某系夫妻關系。二人訴稱于2013年1月起在被告甲公司工作,陳某負責基建和材料等工作,月薪4.5萬元;黃某負責清潔、做飯等工作,月薪1.5萬元。二人共工作52個月,工資累計312萬元。陳某、黃某與甲公司于2018年8月形成工資結算協議,確認甲公司尚欠陳某、黃某工資286萬元。甲公司認可陳某、黃某的主張,雙方在庭前已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黃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的親屬,因甲公司面臨拆遷,為虛構甲公司營業損失,以便盡可能多獲得拆遷補償款,張某與陳某、黃某商定由陳某、黃某對甲公司提起虛假訴訟。訴訟事宜均由張某操作,工資結算協議也系張某起草。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陳某、黃某的起訴,對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張某罰款共計100萬元,涉嫌犯罪線索和相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亦莊律師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單位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陳某、黃某與甲公司之間并無工資債權糾紛,既無提起訴訟的基本事實依據,更無進行訴訟的必要,仍捏造甲公司拖欠其巨額工資的虛假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在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又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共同要求人民法院對協議予以確認,意圖騙取生效裁判文書謀求不法利益。本案原告、被告以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該虛假訴訟實際由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張某主導,根據前述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
典型意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補償。甲公司在面臨拆遷補償之際,并未依法主張權利,而是為了騙取更多補償,由法定代表人張某一手炮制了本案訴訟,其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正常訴訟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更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共利益,司法機關要及時甄別、懲處此類虛假訴訟行為。訴訟不能兒戲。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捏造事實提起虛假民事訴訟的,將受到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否定。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