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16條規定,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3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署名權糾紛”案由,截止2021年8月13日,該案由下上網案件156件,從近年來案件分布來看,呈現逐步增長之勢。
署名權雖是一種人身權利,也可以轉化為財產權益,因為一個職工作為一件好的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對其在行業內和聲譽和職場是大有脾益的,因此越來越被認識到其重要性,糾紛就多了。發明人、設計人署名權糾紛起訴一方幾乎全是員工,類型主要有真正的發明人并沒有署名,在專利文件上署名的并非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不是發明人,或真正發明人以前是發明人,離職以后被刪除。員工一般是科研人員,這里包括一般員工、技術經理、項目負責人、高級實驗師、總經理、工程師等。員工提起發明人、設計人署名權糾紛,訴訟請求一般包括要求企業停止侵權、恢復署名,賠禮道歉;也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維權合理費用(律師費、差旅費等)。署名權被侵犯,與員工是否在職、與是否為職務發明創造無關。
如果你的署名權被侵害,可以通過以下路徑維權:
只有在發明創造的過程中,對創造出與已有成果的技術差別作出了創新性勞動的人,才是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并依法享有該項發明創造的署名權。是否為涉案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首先要對技術方案(專利文件和原告參與的相關專利技術方案)進行比對,具體分解為以下幾點:完全相同——原告是否就涉案專利的實質性特點做出過創造性貢獻;或,部分相同——相同的部分是否是涉案發明專利技術方案的創造性實質內容,如果是,原告是否就該實質性特點做出過創造性貢獻。
一切可以證明你參與發明的紙質文件(圖紙等)、電子文件、工作記錄(不限于實驗記錄)等要留存,所有證據都是有證明力的,但是也需要相互印證。以下內容是經法院確定的不能單獨證明是發明人的證據。
1、僅有技術交底書,沒有形成時間,無法證明產生于專利申請之前,且共同發明人也不認可的情況下,不能證明是唯一發明人。
2、QQ聊天記錄只能客觀反映當時的技術溝通過程,不能證明發明創造的構思歸屬。
3、團隊接受了具體的研發任務,還需要證明原告本人接受了具體的何種研發任務。
4、單純制作機械圖紙,這一工作不是專利發明意義上的技術研發,而是一種執行特定任務要求的工作。
5、《任命書》只是載明只是工作職責,不能直接體現參與研發工作。
企業在此類糾紛中更具取證優勢,一個負責任和公義的企業是會用規范的規章制度,以及雙方達成合意的合同,對發明人、設計人的署名權予以規定或約定,使之有據可循,減少和避免糾紛發生。尊重知識產權,尊重研發員工,這樣企業整體將在發明創造上更具積極性和創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