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的單位和個人向公司提供虛假發票進行報銷、提款,公司對此予以默認或者未做發票真實性驗證,采用虛假發票等不合法憑證入賬,以達到避稅或者其他不法目的。該違法事實被發現后,稅務機關對公司進行罰款,公司便遭受了損失。在此情形下,公司或該公司股東能否向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張賠償責任?
公司存在以虛假發票等不合法憑證入賬、不按規定繳納稅費的違法事實,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進而造成公司損失的,對公司財務人員選任、財務制度管理等方面未盡最大的嚴謹、認真和勤勉義務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