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14條規定,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應當提交載有具體利潤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決議。如此規定是因為股東依法享有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是一項抽象的權利,不同于知情權等權利,股東一般并不能據此直接向公司主張權利行使。而判斷該抽象請求權轉化為具體權利的關鍵就在于股東會是否作出了具體的利潤分配決議,如有,則股東抽象的利潤分配請求權轉化為具體的債權,股東方可請求公司按分配決議內容向其給付利潤款。
其次,判斷利潤分配方案是否具體的關鍵在于能否綜合現有信息確定主張分配的權利人根據方案能夠得到的具體利潤數額。本案中,案涉利潤分配決議雖然沒有規定每名股東可以分得的利潤,但根據萬城公司章程中“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據此是可以確定每名股東應得利潤的。
故,案涉利潤分配決議屬于具體的分配方案,股東的抽象權利已經轉為具體債權。